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20-04-27

标题:关于同一地点可否注册登记两个单位的咨询

我是乡榭郦舍小区居民,小区86号楼已于2009年被登记注册为廊坊市中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2020年2月8日,该86号楼的全部面积,又在审批局被登记为中房福源颐养中心。请问,已经用于物业公司办公的服务场所,如何再被用作养老院?这个登记合法吗?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20-05-0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2020年2月7日,戴珊娜向我办申请办理社会组织登记成立许可,并提交了许可材料,申请材料中包括申请人提交的房屋产权证明及场所使用证明,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经审核符合社会组织登记成立许可要求,准予许可,并告知其及时向区民政局进行备案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没有“同一场所是否可以被多次注册登记使用”的相关规定。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及时向辖区民政部门备案,各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违规经营情节严重的,区民政局应当及时查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相关结果应当及时书面函告区行政审批局。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顺祝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武清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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