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潇** 提问时间:2020-04-11

标题:关于2004-2006年期间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产权归属和移交问题

尊敬的市住建委主任您好!

关于2004年市建委批复投资计划的非经营性配套公建,建成后产权登记在开发商名下未移交,现在被其占用。现在区住建委和区规自局对历史遗留问题均不知道怎么处理。我想知道那个时期小区的非经营性配套公建产权归属到底是谁?现在能否实现移交,实现其建设初衷,为小区业主提供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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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20-05-0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您反映的问题正在调查核实中,请耐心等待。

 

武清区

2020年4月23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感谢您留言。接件后,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领导高度重视,责成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查处理。经查,经查阅2004年11月原规划局审批的乡榭郦舍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小区规划一处会所,经济技术指标表中标注为公建,建筑面积2003.06平方米。依据《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武清区大王古庄经济区乡榭郦舍86号楼B区101,面积为375.74平方米,为物业用房,权利人已登记为乡榭郦舍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未发证。依据《市建委市规划市国土房管局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配非经营性公建移交接管办法的通知》<津建房[2014]648号>,86号楼除B区101外规划用途为会所,权利人为天津市双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

2020年05月06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2】29号) 国土主管部门应将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予以公布。开发建设单位在参与竞标活动时,应充分考虑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成本,自主报价,建成后应无偿进行移交。此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乡榭郦舍项目土地出让时间为2002年,因此该项目不执行《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2】29号)相关规定。

 

武清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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