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20-03-14

标题:咨询疫情期间工资问题

疫情期间,公司一直没有安排复工,由于是销售行业,除了偶尔咨询客户的联系电话需要拨打,并没有安排其他工作,3月12日提出离职,当天直接办理了离职,那么我在公司2月份还有3月12日前工资怎么算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0-03-1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已将其转给相关部门办理,请您继续关注,相关人员将尽快予以答复。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0年3月17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延迟复工期间,自2月3日开始计算,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非自然月、周),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工作,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未安排职工工作,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该标准我们正在制定过程中,近期将对外公布。请您持续关注天津人力社保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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