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0-03-06

标题:关于新农合二次报销的问题

请问新农合是否有二次报销有的话需要什么材料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静海区 回复时间:2020-03-12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张**”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内容已获悉。我局高度重视,城乡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第一时间电话与您联系,对情况进行详细了解。您母亲参加了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脏器衰竭于2020年2月1日在静海区医院急诊就医,2月1日至8日在天津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发生医疗费用61000多元,住院费用已联网结算,自己担负3万多元,急诊留观费用报销材料准备齐全,疫情解除后送往独流综合服务中心。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是否能够享受二次报销?准备什么材料?在了解清楚问题后,我中心工作人员向您做了详细的政策解答。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津政办发「2014」42号)文件规定: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金额超过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3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实行“一站式”结算,无论是在医院联网刷卡结算,还是垫付医疗费用申报,医保系统直接支付报销金额,患者无需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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