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杨** 提问时间:2020-02-13

标题:关于老旧住宅小区车位问题

你好,我的住宅小区是2001年左右建成,当时未进行车位规划。后在2017年左右新的小区物业进行了车位规划,2019年下半年再次更换物业,并加增了车位。我于2019年12月申请车位,被告知目前没有。但是小区存在下列现象:1.不在此居住仍租用车位(搬家或者父母是业主) 2.一家存在多个车位 3.残疾人助力车使用车位。4.长期闲置车位(有车位但是没有车停),同时小区车位配置并未达到1:1

我想请问根据现有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是否应要求物业将租用多个车位的业主匀出一个给我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0-02-21 是否超时:否

杨**: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2月15日

杨**: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我委工作人员已向您做了回复。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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