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经收到,已将您的留言转至区卫生健康委核实处理。
据区卫生健康委反馈:关于您所咨询的问题,目前,我市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特别扶助金现行标准:独生子女死亡的,每人每月72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每人每月590元。每年9月30日前按照扶助标准向特别扶助对象发放特别扶助金。
区卫生健康委已安排工作人员与您进行联系和解答,如您需详细了解,可直接咨询区卫生健康委,联系电话:82829001。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