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韩** 提问时间:2020-01-19

标题:关于我爱人补缴社保遇到的问题

我爱人在天津大桥大寺电焊条有限公司工作,由于单位未依法为我爱人缴纳社保,于2019年8月辞职,并在西青监察大队投诉,监察大队责令单位给我爱人补缴社保,由于单位和我爱人都没有工资收入证明,补缴社保基数无法确定,社保西青分中心以此为由不予受理,并说确定补缴社保基数应由西青监察大队负责,而西青监察大队说应由社保西青分中心负责。两部门相互推诿,致使我爱人无法补缴社保。如果因为不能补缴社保,将来没有退休金,我爱人最起码的生存都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希望有关部门和领导管一管,解决我们的问题。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0-02-13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已将其转给相关部门办理,请您继续关注,相关人员将尽快予以答复。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0年2月4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市社保中心稽核人员进行了初步核查,现回复如下:

韩**于2019年9月到西青分中心投诉其爱人未参保缴费问题,由于被投诉单位天津大桥大寺电焊条有限公司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西青分中心将本案转西青劳动监察大队办理。西青区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处理并下达责令整改意见书。在天津大桥大寺电焊条有限公司进行补缴时,投诉人认为不应按照下限进行补缴,应按照社会平均工资进行补缴,双方对缴费基数存在争议。

稽查中心于2020年2月10日致电投诉人韩**。了解了上述情况后,要求投诉人提供投诉期间的工资收入证明。投诉人答复为未留存工资证明无法提供。鉴于上述情况,稽核人员告知投诉人,按照津社保办发〔2019〕72号文件规定,如不能提供工资收入,暂不能立案。可以先到法院或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工资收入后再进行投诉。投诉人表示理解认可,本案办结。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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