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吴* 提问时间:2020-01-12

标题:针对武清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对我2020年1月6日回复中的疑问

武清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各位领导你们好:

我于2020年1月6日在北方网:投诉武清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渎职不作为。

具体内容如下:感谢您之前的阅读,(我重新copy之前投诉内容,您直接跳读到:针对您的回复:我的疑问是:”。添麻烦了。)

武清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为天津远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颐尚花园联排别墅)建设工程监督机构,没有履行岗位职责按照相关法规规范对天津远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项目(颐尚花园联排别墅)竣工进行严格质量验收监督反而为其背书使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而此竣工验收备案为开发商交付合格房屋的必要条件,其渎职行为最终导致交房后90%以上联排别墅业主房屋漏水事件(业主们多次投诉到8890),事后监督支队称:按照程序依法依规办事,毫无承担责任的精神。试问,如果贵部门对工程认真管理监督,哪怕是抽查几户也好,又怎么会造成如此大范围漏水的严重后果?。“颐尚花园联排别墅漏水”在武清龙湾片区几乎是人人皆知。房屋管线墙体漏水,表面上看是施工人员操作不慎,实质上是监督部门对工程管理重视不够。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这样的大范围质量缺陷武清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竟然弃消费者利益不顾,没有对天津远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出任何行政处罚,认定这样的大规模漏水只是质量瑕疵而已,竟然把出现90%以上房屋漏水问题归结为小瑕疵?(甚至几户业主出现地下室雨水倒灌到上层的情形)贵部门颠覆了我们对质量瑕疵的定义,联排别墅漏水概率不客气的说甚至可以高达98%以上,恕我们孤陋寡闻,真的是前所未见的这样的小瑕疵了。贵部门曾答复我投诉的回复中:强调开发商取得了备案证书,是的,我质疑就是贵部门如何监管并验收合格让如此质量的房屋冠冕堂皇合法的交给购房者的。贵单位所答非所问强调程序合法又多次规避了程序合法的初衷。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实际上从事件结果看来贵单位程序也不合法规。事件发生后,贵单位并没有对事件主体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是再一次渎职。难道必须是屋倒房塌出了人命才会对开发商处罚么?那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的初衷是什么? 那么政府设立贵部门有何用?政府设立贵部门的初衷是监督开发商为消费者交付合格的住房!房屋从古至今的主要用途是:遮风避雨!如认定这种大范围漏雨问题仅仅只是质量瑕疵,也让我们广大消费者了解到贵部门对房屋质量监督的标准了我们也就不奇怪漏水房成为常态的原因了。监督站为何要如此执意为开发商撑腰,不依法办事,我们百思不得其解。监督队监管不作为,渎职这才是开发商肆无忌惮的低质量的原因!由于武清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对颐尚花园联排别墅监督验收不作为,导致大范围漏水后开发商重新做防水返工,耽误业主大量的时间,今年9月底,天津远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先为30几户业主地下室外墙进行挖沟补漏,年后在维修一部分。混凝土的新房由于补漏俨然成了注了胶的房 后续是否继续漏还是未知数。而作为此楼盘的监管部门眼睁睁看着这么大的质量缺陷对购房者造成的时间、财产损失依然没有对开发商做出任何行政处罚的一系列做法,辜负了购房者对政府部门的信任,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监督队岗位职责其中一条:质量监督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不受侵害。恳请其上级主管部门百忙中调查此事,为其敲响警钟,房价高老百姓购房不易,不希望这么大规模的质量缺陷再次出现了,俗话说“无奸不商“开发商为了成本偷工减料,能够遏制开发商恶劣行为的最后一道关卡,能够让购房者安居乐业的最后一个堡垒就是政府监管部门,如果监管部门纵容其行为,最后买单的就是我们每一位购房者。希望能问责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承担失职责任。我们业主们手中都有大量的漏水视频照片,如需要提供,全力配合,8890多位业主的投诉及区政府相关部门对此事也多次到楼盘了解过。后续我希望能得知事件处理结果。再次感谢各位百忙中读此信。请告知投诉结果。

您给我回复如下: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收到颐尚花园业主吴*投诉问题后,支队非常重视,立即对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说明如下:颐尚花园工程项目于2016年08月20日开工建设,并于2018年8月20日建设完成。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于2018年8月20日组织五方责任主体进行了竣工验收,五方责任主体均同意验收并出具了竣工验收报告。支队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进行了监督。建设单位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后,于2018年08月23日按规定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备案资料齐全符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规定。对于颐尚花园漏水问题,建设单位和业主就维修方案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我支队接到相关投诉后多次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颐尚花园业主进行协调。经协调,建设单位出具了经业主认可的专项维修方案,并按照方案对漏水问题进行了维修。一般质量问题属于协调处理范畴,市民提出要求上级部门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

针对您的回复:我的疑问是:

1、您回复说“我要求上级部门对开发商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而我通篇投诉的是:武清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渎职,您所答非所问。作为购房者之一,监督支队所监管的楼盘90%大范围房屋室内漏水,上级部门是否应该依法依规对监督支队进行行政处罚?

2、您回复称:“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于2018年8月20日组织五方责任主体进行了竣工验收,五方责任主体均同意验收并出具了竣工验收报告。支队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进行了监督。建设单位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后,于2018年08月23日按规定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备案资料齐全符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规定。”

我理解为:五方责任主体同意验收出具报告,五方责任主体是建设方(开发商自己委托的,之前您多次告知过我们),收到五方责任主体的报告,备案资料齐全,监督队出具竣工验收备案。那么我的疑问是:监督队的岗位职责仅仅是 看五方责任主体的验收报告,不需要对楼盘本身实地进行抽查验收吗?但凡验收抽查这么严重的房屋漏水问题一定是可以防患于未然的,这是我一直认为监督队渎职的原因,还是我理解错了?请回复下我的这个疑问。

3、您回复称:建设单位出具了经业主认可的专项维修方案,并按照方案对漏水问题进行了维修。每户的漏水原因有不同,作为业主之一的我及第一批被维修的业主都没有看到过针对每户的盖有开发商公章的维修方案!贵部门见过?维修方案对于业主来说可是重要的依据!那么请监督支队马上督促开发商出具盖有公章的维修方案。关于维修,我家是2019年7.28日漏雨-2020年1月12日维修,又再一次历经了小半年!维修过程真是漫长无期限啊!房买无法住,换做是您,您能忍吗?将心比心吧,我们谁都避免不了购房,甭管为了谁,作为监管部门也应该尽心尽力维护我们自己的利益。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20-01-2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颐尚花园工程项目于2016年08月20日开工建设,并于2018年8月20日建设完成。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于2018年8月20日组织五方责任主体进行了竣工验收,五方责任主体均同意验收并出具了竣工验收报告,结论合格。武清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依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进行了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因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为准,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六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另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形式为“告知性备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后,于2018年08月23日按规定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备案资料齐全符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规定。对于颐尚花园漏水问题,建设单位和业主就维修方案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支队接到相关投诉后多次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颐尚花园业主进行协调,并组织业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了实地查勘,召开组织沟通协调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等书面材料,建设单位也明确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并出具了相关维修方案。经协调努力,建设单位向业主出具了专项维修方案,并按照方案对漏水问题进行了维修。而对于涉及经济赔偿等方面,支队只能协调各方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建议走司法途径解决。在此过程中,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属于协调处理范畴,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我委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支队进行行政处罚。我委已安排支队督促建设单位与你商谈,研究解决办法。

 

武清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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