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0-01-08

标题:商品房交房物业强行收费

1 此小区2019年12月25日提前交房,本是业主高兴的事,但物业不让验房先让交一切费用。才给房。请问一下 1. 政府对交房手续上有什么法律文件吗? 2.在收费里装修押金5000元,装修管理费每平米10元是政府定价吗?物业收费合理吗? 3. 已经收房的业主发现内墙面保温层空鼓,墙皮脱落给后面业主装修带釆很大隐患。而物业只是修补 ,而维修期间物业费照常收请问合理不合理?这让的质量是怎么验收合格的? 希望政府部门不要推倭,实实在在为民解决问题。这是全体业主所要解决的问题。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0-01-17 是否超时:否

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月9日

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经查,针对信访人反映绿境华庭小区交房收费问题,绿境华庭小区交房手续未开发企业统一办理,交房业主均已签订开发企业制定的《绿境华庭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通知书》约定的业主需交纳的房屋费用清单中包括装修押金5000元/户、装修管理服务费10元/平米。信访人可向物价部门咨询相关装修收费价格标准。

针对信访人反映绿境华庭小区房屋质量问题,绿境华庭小区房屋尚在开发企业保修期内,物业企业已将信访人反映问题上报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予以维修。

针对信访人反映绿境华庭小区物业费收取问题,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第六十七条规定:“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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