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0-01-05

标题:泽信公馆地上收费太太太高了

您好,

我是泽信公馆小区一名业主,刚刚交房。物业有个霸王协议规定地上停车费每月400远(租金200,服务费200)。整个杨村镇地上停车收费的小区都寥寥无几,更何况收费如此之高,还请相关部门领导为我们申张正义。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20-01-1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您反映的问题正在调查核实中,请耐心等待。

 

武清区

2020年1月14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本局执法人员对泽信公馆(书香里)小区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该小区《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补充协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资料。一、关于地上停车位租赁费问题。《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小区签署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14条第(3)项约定“本小区范围内未计入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的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地上、地下车库、车位、会所等)的所有权归甲方享有,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以法律规定为准”。故该小区地上、地下车位明确了归属权限,当事人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二、关于地上停车位服务费问题。《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售房时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该小区《前期物业合同》第七条车位使用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第(2)项约定“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委托乙方管理服务,车位使用人按露天车位200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缴纳停车服务费”,故按照《前期物业合同》规定,车位使用人应受其约束。根据《价格法》第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小区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未在政府定价目录内,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如您对车位的归属有疑问,建议询规划部门。

 

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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