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天津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解释
为响应天津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号召,本人在津南区冒着生命危险,地毯式的经过调查取证摸排窝点,亲自现场配合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成功打掉了18个销售假药和添加有毒有害食品的成人用品店,查扣了大量的假药和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壮阳类产品,查扣的品种达到百余种,也就意味着会有18个售假者会坐牢,截止今日,已经有4个售假者已被判刑,现经常收到被举报的售假者的电话威胁,恐吓,不过这些吓不倒我,本人坚信,邪不胜正。请问:本人系统性、区域性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现在津南区成人店全部消失。地毯式的经过调查取证摸排窝点,亲自现场配合查扣,彻底消除了津南区成人用品店的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这些假药,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请问:本人的这些大量的举报假药和添加有毒有害壮阳类产品是否符合天津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三项?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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