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成立业委会,双过半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这里,是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参加的人中,肯定不是意见全一样)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里,是过半数同意)
我的问题是,我们小区正在选举业委会,假如我们小区有1000户,如果是500户以上参加,其中250户以上同意,按国家的规定,就是合格的。(面积过半同理)但是,若是按天津市的规定,就得500户以上同意。我们到底应该按哪个标准执行?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不同,到底应该执行哪一级的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