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杨* 提问时间:2019-12-18

标题:重新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你好,本人2019年1月退休,并于2月份领取退休金。根据津人社局发〔2019〕16号文件精神,2019年1至6月份已办理退休的,不再重新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退休审批的次月起予以补发。可是2019年全年退休金都已发放完毕,仍按原基数发放,并没有重新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不知何因望告知。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0-01-0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已转给相关部门,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19年12月19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杨*同志退休时间为2019年1月,属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2014年10月至2024年9月),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而杨*同志退休时,各有关部门尚未公布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当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视同缴费指数以及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上年工资增长率等参数,因此仍按照其退休时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截至目前,上述参数已全部确定,我中心已向信息部门提交待遇重算业务需求,目前相关程序正在开发中,预计1月份可完成杨*同志待遇重算工作,并补发差额。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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