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马** 提问时间:2019-12-18

标题:天津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解释

本人在蓟州区发现有8家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副食店,均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范围销售保健食品红牛饮料的行为(食品经营许证可里没有销售保健食品的许可),如向市场监管局举报,举报奖励是按1个案件给予奖励,还是按8个案件分别奖励。

《天津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谢谢,期待您及时答复。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19-12-1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已转给我委相关部门处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市市场监管委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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