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9-12-16

标题:公立学校接收智力有问题的学生问题咨询

相关领导:

(首先要强调本次提问并未有任何歧视性的言论,我们尊重任何一个孩子,仅仅是就事论事。)

智力有些问题的学生可以就读特殊学校,可如果在公立学校就读的智力有问题的学生发生了伤人事件该如何处理呢?是否不会担责?学校和相关部门该如何面对这种问题以避免不好的情况发生呢?

我们并没有指明是哪所学校,但这种情况是实际存在的。

反 馈

回复部门:静海区 回复时间:2019-12-2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李*”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内容已获悉。1.关于在公立学校就读的智力有问题的学生发生了伤人事件该如何处理,是否不会担责的问题。《民法总则》第十八至二十二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已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已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贵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根据您反映的情形判断,“在公立学校就读的智力有问题的学生”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学生在校期间如果有伤人行为,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伤人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伤人者无力承担,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2.关于学校如何面对的问题,除法律授权外,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建立健全学校的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打架现象应该及时制止,事故发生时,应该及时救助。如果学校没有尽到这些责任的,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大小比例,由司法裁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教育局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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