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章** 提问时间:2019-12-06

标题:金伦公寓原有住宅维修资金追缴问题

1、金伦公寓一直未有维修基金,根据《关于归集追缴于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工作意见》津政发2004[8]号规定,应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向该小区开发商“天津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追缴,但直到现在该公司注销了也未缴纳,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否履职尽责?

2.现住建委于2019年11月26日在天津日报发布了《催缴公告》,限期30日内让相关开发商办理缴存手续。但金伦公寓开发商已经注销,显然已无法补缴。请问是谁的责任??另外,公告期限后对于仍未补缴的开发商,住建委将采取什么措施??金伦公寓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出现问题,在没有维修基金的情况下将如何保障居民群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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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9-12-31 是否超时:否

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

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我委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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