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9-11-27

标题:涉企行政性收费问题,垃圾处理费是否存在变向收取

有关天津市文件,津财综2017 139号文件,取消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否还需要企业自己寻找第三方个人或公司清运垃圾,如果这部分费用不缴纳,谁负责清理各企业产生的生活垃圾?

现得到静海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解释,政府不负责清运垃圾,需要企业自己找人清理,这部分费用需要企业自己承担并支付相关人员,不然没人清运垃圾,这个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变向收费?

反 馈

回复部门:市财政局 回复时间:2019-11-29 是否超时:否

您好,按照《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或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综〔2017〕139号)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取消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合并为城镇垃圾处理费。按照《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17〕165号)规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吨260元,由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环卫局)向辖区所有垃圾产生单位按照垃圾收集容器的容积计量收费,垃圾收集容器的容重按照每立方米0.26吨折算。各区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环卫局)负责对本辖区的单位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

感谢您关注并支持财政工作。

 

天津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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