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1月21日
杨**: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接件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领导高度重视,责成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回复处理。经了解,您所咨询的问题为一套面积135平方米的底商若开设养老院是否需要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的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由消防救援机构移交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期。2019年7月1起,由住建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承担新申报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职责。现行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仍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执行,其第十三条规定: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养老院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因此,对于建筑面积小于一千平方米的养老院,若其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则竣工合格后应向属地住建部门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若其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则竣工合格后则不需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顺祝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