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迟* 提问时间:2019-11-12

标题:居住型公寓竣工验收标准及交付房屋条件

领导您好:

我想咨询

(一)“经营性公寓按照公建设计标准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执行非住宅技术规范。”具体按照哪些公建设计标准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执行哪些非住宅技术规范?

(二)居住性公寓应参照何种规范、条例来确定其是否具备交房条件?具体交房条件是什么?

(三)根据购买居住性公寓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中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居住型公寓是否执行《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如果执行,其中是否存在不适用于居住型公寓的规定,如果不执行,那么具体执行那款条例?

请领导尽量通过书面方式予以解答,感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9-11-21 是否超时:否

迟*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1月13日

迟*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因此,居住型公寓不适用于我市准入证管理相关规定。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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