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孙** 提问时间:2019-10-16

标题:融园延期交付赔偿区别对待问题

您好,我购买了融创开发的位于津滨大道一侧的融园商品房,合同约定2019年10月30交房,15号通知说延期,因为2017年政府文件停工,所以2017年8月25日政府停工令发布前前购买的不能赔付,之后购买的可以赔付,对此我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属于无理行为。应该一视同仁,全体赔付。

理由如下:在停工令发布后销售的,合同仍然承诺是2019.10.30交房,也就是说开发商在明知停工令之后(甚至在已经停工期间)销售同一个小区的同一栋楼,已经知道了,考虑了停工因素,依旧承诺还是可以10月交房,所以现在的延期,就不是因为政府停工造成的,所以不能以此为由,不给予赔偿。

希望相关部门给与重视,期待您的回复。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9-10-17 是否超时:否

孙**:

您好,留言收悉,就咨询相关问题我委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0月17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