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融园延期交付赔偿区别对待问题
您好,我购买了融创开发的位于津滨大道一侧的融园商品房,合同约定2019年10月30交房,15号通知说延期,因为2017年政府文件停工,所以2017年8月25日政府停工令发布前前购买的不能赔付,之后购买的可以赔付,对此我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属于无理行为。应该一视同仁,全体赔付。
理由如下:在停工令发布后销售的,合同仍然承诺是2019.10.30交房,也就是说开发商在明知停工令之后(甚至在已经停工期间)销售同一个小区的同一栋楼,已经知道了,考虑了停工因素,依旧承诺还是可以10月交房,所以现在的延期,就不是因为政府停工造成的,所以不能以此为由,不给予赔偿。
希望相关部门给与重视,期待您的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