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政策咨询
尊敬的市委领导:
您好!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但在本小区成立过程中,武清区物业办提出根据《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把“引导和支撑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比例不低于50%;”作为硬性条件,且政府相关工作负责人明确说:整个小区没有党员不能成立业委会。本人不理解为何会把引导和支撑的内容作为硬性要求?请给予明确答复是不是这样!另外在居委会代管期间,本小区物业公司严重不作为、不依法提供相关资料等多项侵害业主权益行为,请求市委领导督促相关单位执行相关规定!另外因为物业不提供小区竣工图,物业竣工图等资料,新的物业公司也无法进入,广大业主也不允许进入,所以小区已经无物业状态20天了。请求市委领导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对物业进行处理!另外小区业主上访之武清区上访办,近40天了也为收到其书面回复,请求过问!
望市委领导予以重视,莫让百姓寒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