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9-09-27

标题:咨询《天津市公寓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释

内容:

领导您好:

我想就《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寓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110号)的有关内容咨询如下:

一、该暂行办法是否还在执行?如不执行了,废止前的项目是否应该依旧执行该暂行办法?

二、关于“第五条,经营性公寓按照公建设计标准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执行非住宅技术规范。居住型公寓的空调室外机不得外露,混合型公寓须设置户式空调,酒店型公寓须设置中央空调。”

(一)“经营性公寓按照公建设计标准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执行非住宅技术规范。”具体按照哪些公建设计标准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执行哪些非住宅技术规范?

(二)该条第一款“经营性公寓按照公建设计标准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执行非住宅技术规范”和第二款“居住型公寓的空调室外机不得外露,混合型公寓须设置户式空调,酒店型公寓须设置中央空调”关于空调的规定,有什么关系?如何界定中央空调?为何放在一条表述?

如两款完全无关的话,那么设计和验收是非常大的范畴,而空调位置则是非常小的范畴,根据法律基础知识,是不应该放在同一条表述的。如有关,请进一步列明第一问相关具体设计标准和非住宅技术规范。

(三)根据南开区政府在北方网《政民零距离》答复,居住型公寓和普通住宅没有区别。那么居住型公寓为什么要按照公建设计标准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执行非住宅技术规范?按照公建设计标准执行如何保证居住型公寓内在住宅属性的居住需求、安全需求、便利需求?

望解答,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9-09-29 是否超时:否

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咨询相关问题我委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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