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童** 提问时间:2019-09-23

标题:请问2015年以前的档案保管费还需要补交吗?

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请问以前年度的档案保管费还需要补交吗?收费单位应该提供什么样的收据?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9-09-3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津人社局发【2014】10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辖区内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授权的单位,取消收取流动人员个人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费用。更多人力社保政策建议拨打12333具体咨询。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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