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9-09-23

标题:单位未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属于哪种违法行为?应诉求哪些

本人2012年5月份入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2012年5月-2019.10月公司规章制度中没有《带薪年休假》,这期间职工也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的待遇。

请问:1、带薪年休假属于工资总额范畴吗?《工资总额》规定中包括六项,其中第(六)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中的定期休假,应该包括职工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对吗?

2、单位未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属于克扣、拖欠工资行为吗?

3、2012年-2019年,职工劳动关系一直连续存续期间,职工可以主张2012年-2019年单位克扣的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吗?

4、《劳动法》中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未执行,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吗?职工可以主张: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5、2012年9月-2017.7月,公司扣取个人保险缴费时,每月都多扣缴工资,这种行为属于克扣拖欠工资行为吗?2019.10月职工可以主张:公司有克扣拖欠工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6、2012年5月-2013年9月,单位周六上班,未支付职工周六的加班费;2019年10月职工可以主张:单位克扣拖欠的加班费吗?职工可以主张单位有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9-09-3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投诉用人单位需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维权。更多人力社保政策建议拨打12333具体咨询。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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