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单位未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属于哪种违法行为?应诉求哪些
本人2012年5月份入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2012年5月-2019.10月公司规章制度中没有《带薪年休假》,这期间职工也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的待遇。
请问:1、带薪年休假属于工资总额范畴吗?《工资总额》规定中包括六项,其中第(六)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中的定期休假,应该包括职工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对吗?
2、单位未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属于克扣、拖欠工资行为吗?
3、2012年-2019年,职工劳动关系一直连续存续期间,职工可以主张2012年-2019年单位克扣的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吗?
4、《劳动法》中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未执行,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吗?职工可以主张: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5、2012年9月-2017.7月,公司扣取个人保险缴费时,每月都多扣缴工资,这种行为属于克扣拖欠工资行为吗?2019.10月职工可以主张:公司有克扣拖欠工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6、2012年5月-2013年9月,单位周六上班,未支付职工周六的加班费;2019年10月职工可以主张:单位克扣拖欠的加班费吗?职工可以主张单位有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