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冯** 提问时间:2019-09-12

标题:建设项目在未取得环保准许使用文件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吗

1. 根据国务院令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 根据住建部令2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请问某项目在未取得环保部门签发的准许使用许可之前,可以去贵处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吗?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9-09-29 是否超时:否

冯**: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9月16日

冯**: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第四十九条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正)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2018年7月25日以后,天津市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执行的文件依据为《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2018〕6号}。

3、依据《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2018〕6号}第四条的规定,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不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要件之一。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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