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陈** 提问时间:2019-08-31

标题:要求禁止擅自改变普通住宅为生产经营场所

宁乐里21号楼是纯居民楼没有底商,房屋性质是普通住宅。现在3门102业主擅自将其三室一厅改成了生产经营场所新开了一家干洗店,大大小小的机械设备已经安装完毕,电子广告牌已经闪烁了十多天了,显然已经成为了生产经营场所。 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干洗店是严重污染源之一,我们楼内的居民都很担心,所以大家不同意他在此开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根据物权法赋予我们的权利,在此我代表楼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明确表示,我们不同意3门102业主将其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希望尽快禁止其擅自改变普通住宅为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拆除机械设备,拆除电子广告屏,恢复为普通住宅。 此致敬礼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19-09-0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涉及营业资质已登记,并分拨至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电子广告牌、大气污染等问题建议您向其他部门反映。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市市场监管委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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