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调查,后庄村的坑塘鱼池到期后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按程序发包,承包人是村民郝万清,他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郝万清承包后,投资对土地和鱼池进行了整理,后又私下把坑塘鱼池转包给河北廊坊人王某,二人签订了转包协议书。《农业法》及相关文件规定:转包是一种法律行为,土地转包是指承包人经土地发包人同意 , 把承包土地的全部或者一部分 , 以一定的条件转让给他人承包经营 , 他人则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在土地上进行生产 , 并向承包人承担约定的义务。即不改变土地的原来用途,国家法律保护合法的土地转包。
总上所述,在履行原承包合同、不擅自改变原承包合同的生产经营等内容的情况下就不属于违规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