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纪** 提问时间:2019-08-28

标题:劳动纠纷应该在实施地仲裁而不应登记地

我建议天津劳动纠纷应该在实施地仲裁而不是登记地,这样方便群众也方便调查取证,更是便宜管理。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9-08-3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依据津人社局发【2017】131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其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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