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武* 提问时间:2019-08-02

标题:天津市如何规定小区公共营收问题若干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物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业主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也就是说,如果小区的电梯间、外墙等地刊登了广告,物业有义务向小区业主公开广告收入的数额和使用情况。

依照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说法,小区公共营收去向暂不明确。业主对于该收益没有处置权和所有权,以上为国务院颁布条例,请问该项资金由物业处置是否合理合法?请问天津市如何规定?请问天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尽到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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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9-08-13 是否超时:否

武*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8月6日

武*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天津市东丽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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