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程** 提问时间:2019-07-30

标题:河东路劲太阳城项目违规销售

本人于2019年6月30日同河东路劲太阳城项目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本人发现整个销售过程存在显失公平和欺诈、违法的情况,提出退还定金要求,售楼处无理拒绝。理由如下:

1、售楼处在明知我夫妻不符合天津首套房购房资格前提下,仍按首套30%计算首付,签订协议,后在后期准备的材料中标明需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等材料。《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津政办法2018年14号文)中明确规定“第一条:严格落实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购房人购房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调控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坚决遏制投机炒房。对擅自放松购房条件的,将严格进行追责问责。”售楼处明知故犯,未履行资质审查义务,规避调控政策,扰乱金融秩序,破坏国家调控政策的违法行为。

2、国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售楼部置国家法律规定于不顾,违背上诉规定,遮遮掩掩,未公示相关价格及优惠信息,且销售人员签约当日多次提出优惠政策第二日全部取消,故意制造紧张气氛,导致我方仓促签约且与我方签约房款存在三个价格,分别为2615714元、2435230元、2386768元 ,一房竟然三价。 售楼部在现场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价格不一致、未明示优惠信息,存在利用标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违法行为,侵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

3、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贵方销售人员销售过程中至始至终未明示相关材料,导致我方对贵方销售产品出现严重误解,后经网络查询了解由贵方销售的楼盘产权年限从2004年计算,截止2019年楼房还未交房,产权即缩水15年,据此我们对与贵方签订的正式购房合同内容达不成一致,按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双方就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返还定金。”

4、市国土房管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中明确表示违反以下条款将严厉打击:(一)投机炒房行为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在售楼部销售过程中多次提到首付延期,且对外广告中明显提出“一成首付”等字眼,已严重违规。

附件: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19-07-3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中,第二点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和第四点广告违法行为已登记,并分拨至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但其他几点问题建议您向住建委反映。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市市场监管委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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