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9-07-05

标题:2018年度暖气费漏缴滞纳金事宜

我母亲家住河东区前进新里小区,由于老人错以为自己去年已经交完当年暖气费,在今年6月份打算提前缴纳2019年暖气费时,被告知去年没交,今年无法享受预缴优惠政策,并且需要把2018年滞纳金缴清后才能交2019年的。

我认为在义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时,欲征收滞纳金的行政机关就必须履行告知义务,明确通知义务人自到期的次日起行政机关将按多少比例每日加收滞纳金,直到义务人履行义务为止。

请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一下,退回天津河东区上杭路街热电有限公司收取的462.5元滞纳金,谢谢。

附件: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9-07-11 是否超时:否

李**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咨询相关问题我委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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