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津建质安(2016)68号的解释
文件中表述“一、……不再实行专项检测资质管理……不再实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管理。二、……此前批准的相应检测资质一律废止。”
这个文件想要表明的具体意思是什么,是指以后不颁发这些资质,但是其还是一项专项资质,从此没有该资质的机构不可以就这些鉴定事项做鉴定;还是指取消这些资质,将其由特殊性转变为一般性,其不再是专项资质,具有一般鉴定资质的机构也可以就这些事项进行鉴定?如果是针对渗水原因力进行鉴定,是否需要专项资质,还是说具有一般房屋质量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都可以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