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9-07-04

标题: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津建质安(2016)68号的解释

文件中表述“一、……不再实行专项检测资质管理……不再实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管理。二、……此前批准的相应检测资质一律废止。”

这个文件想要表明的具体意思是什么,是指以后不颁发这些资质,但是其还是一项专项资质,从此没有该资质的机构不可以就这些鉴定事项做鉴定;还是指取消这些资质,将其由特殊性转变为一般性,其不再是专项资质,具有一般鉴定资质的机构也可以就这些事项进行鉴定?如果是针对渗水原因力进行鉴定,是否需要专项资质,还是说具有一般房屋质量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都可以做?

附件: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9-07-23 是否超时:否

李**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7月10日

李**女士:

针对您所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规定,我委印发了《市建委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事项的通知》(津建质安[2016]68号),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进行相应调整:

对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可靠性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和建筑门窗检测业务的,不再实行专项检测资质管理;对从事防水材料和用于承重结构的墙体材料检测业务的,不再实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管理。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上述资质申请,此前批准的相应检测资质一律废止。

目前,我委按照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幕墙、钢结构工程4项专项检测和水泥、钢筋力学、砂石、混凝土强度等8项见证取样检测实施资质管理。

谢谢您对工程质量检测的关注和支持。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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