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时* 提问时间:2019-07-01

标题:美湖雅苑项目交付延期所致赔偿问题。

购房合同为2018年10月31日交房,现延期到2019年6月28日通知收房,小区环境施工并未完成,并且房屋存在很多细节问题。根据合同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180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购房金额2449190元,计算利息近75000元。目前开发商以天津市建委所印发的市建委2017年至2018年冬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攻坚行动方案,通知为由,称其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底都为停工期,属于不可抗力,不在赔付范畴。请政府帮助核实,此理由是否属实,是否合法。并且在小区施工并未完工的情况下,提前交房,是否合理,给予判定,感谢解惑。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9-07-08 是否超时:否

时*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咨询相关问题我委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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