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港的业主,小区的开发商在交房房屋的时候,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约定,提供“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根据《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开发商的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希望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我是大港的业主,小区的开发商在交房房屋的时候,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约定,提供“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根据《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开发商的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希望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田**: 您好,留言收悉,就咨询相关问题我委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6月26日
田**:
您好,留言收悉,就咨询相关问题我委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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