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田** 提问时间:2019-06-25

标题:开发商违规交房房屋,希望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我是大港的业主,小区的开发商在交房房屋的时候,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约定,提供“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根据《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开发商的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希望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9-06-26 是否超时:否

田**:

您好,留言收悉,就咨询相关问题我委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6月26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