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9-06-24

标题:津政发〔1984〕49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以及是否仍继续执行

您好!

我是一名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关于《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延长高级专家、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离、退休年龄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84〕49号)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一、津政发〔1984〕49号文件中,“高级专家”所指的范围是否与文件中所引用的《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文件的第一条规定一致,即“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二、津政发〔1984〕49号文件中“二、对《暂行规定》第四条(一)项中‘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在其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比例’,可按以下幅度掌握:1.国家统一颁发的特等、一等、二等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5%。2.国家统一颁发的三、四等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省、市、自治区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统一颁发的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是否适用于企业中“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高级工程师)。

三、津政发〔1984〕49号文件是否还继续执行?如不再继续执行,是否在哪个文件中有明确说明?

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9-07-2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已转给相关部门,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19年6月25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规定: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我市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后,对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劳动模范及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人员群体均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2014年10月,国家统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也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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