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9-06-13

标题:公平公正

我在2018年12月,从天津市宁河区保利天汇售楼处购买商品房一套。购前咨询时,销售多次提到实验学校是学区房,桥北一小只字不提。

2019年4月8日,保利天汇多名销售朋友圈发布:教育解决了,等中医院就好了。桥北新区实验学校项目计划今年7月底竣工。该条朋友圈让消费者更加坚信实验学校就是学区。

实验学校施工处标示牌明写道:为满足桥北新区还迁居民子女义务教育段入学需求。销售为何还多次提到实验学校是学区。

2019年5月8日,宁河区教育局发布小学部招生简章,保利天汇1、3期上桥本一小,2、4期上实验学校。近期拨打市政府热线,话务员称销售已把学区不确定告知书告知购房者。无中生有,店大欺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可认定欺诈行为。

如得不到妥决,必将提起诉讼!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19-06-14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你所反映的问题已登记,并分拨至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管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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