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9-06-06

标题: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不作为,不担当

我于2019年5月31日向12315投诉喝饮料喝到异物(坐落在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中的天津福美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冰酸梅沙冰),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于2019年6月3日向我索要证据,要求证据需要照照片邮寄给他们,但是我在封闭期间,无法完成邮寄事项。后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称如我不提供纸质证据将视我为没有证据。(我向武清区市场监管局索要网上邮箱,可以在网上向其发送相关视频证据,但其工作人员称无电子邮箱,也不接受视频证据)我又于当日向12315进行投诉,要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相应电子邮件等方便提供证据的途径,后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始终未联系我,也未向我说明我投诉事项的进展情况。

1、我所投诉事项有手机视频、照片、实物等一些列相关证据,要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向我进行相关取证。

2、要求提供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所述的投诉举报接受的证据只能是纸质证据的相关依据。

3、向我通报我投诉事项的进展情况。

附件: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9-06-18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于2019年5月31日(星期五)通过委系统分拨投诉天津福美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冰酸梅沙冰喝饮料时有异物一事,于当日以电话方式告知受理。后您又于6月3日(星期一)通过委分拨系统再次投诉此事,我局工作人员于6月3日(星期一)电话与您沟通了解情况。一、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比如纸质版材料邮寄方式提供我所)二、您的主要诉求是什么,您告诉我工作人员没有纸质版证据材料。

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于6月3日到被投诉方现场检查核查,未发现投诉商品存在有异物情况。关于您的投诉食品有异物一事根据相关规定,需双方当事人到场确定。我局于2019年6月3日以短信方式告知您6月5日上午9:00携带投诉商品实物来所与厂家确认并调解。已将我所办公地址短信告知您。

关于您的投诉,我所于2019年6月13日调解成功。

 

武清区市场监管局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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