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9年5月26日到天津市广裕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汽车,和4S店初步达成购车意向,当日支付给被告2000元订金,4S店给原告一张2000元订金的收据,之后我因个人原因,不能购买汽车。5月28日,我与4S店多次电话协商退还订金的事宜,4S店均置之不理,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情况,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建议联系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您也可以向市便民服务专线反映,联系电话:88908890。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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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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