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9-06-05

标题:强制补交采暖费合理吗

庆祥北里于2017年交房,当年缴纳了采暖费,2018年6月又缴纳了采暖费,与2017年缴纳面积相同,到2018年12月底接到电话,说采暖面积核算有误,要求补交,此时单位采暖费报销工作已截止,而且对方没有提供重新核算采暖费面积的依据。并且《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计算面积有误时,已缴纳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不补。所以没有补交。今年采暖公司说不补交并缴纳滞纳金,不允许缴纳2019年的采暖费。这样做合理吗?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9-06-06 是否超时:否

刘**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咨询相关问题我委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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