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强制补交采暖费合理吗
庆祥北里于2017年交房,当年缴纳了采暖费,2018年6月又缴纳了采暖费,与2017年缴纳面积相同,到2018年12月底接到电话,说采暖面积核算有误,要求补交,此时单位采暖费报销工作已截止,而且对方没有提供重新核算采暖费面积的依据。并且《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计算面积有误时,已缴纳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不补。所以没有补交。今年采暖公司说不补交并缴纳滞纳金,不允许缴纳2019年的采暖费。这样做合理吗?
庆祥北里于2017年交房,当年缴纳了采暖费,2018年6月又缴纳了采暖费,与2017年缴纳面积相同,到2018年12月底接到电话,说采暖面积核算有误,要求补交,此时单位采暖费报销工作已截止,而且对方没有提供重新核算采暖费面积的依据。并且《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计算面积有误时,已缴纳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不补。所以没有补交。今年采暖公司说不补交并缴纳滞纳金,不允许缴纳2019年的采暖费。这样做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