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9-06-04

标题:违规交房,漏雨无法入住,赔偿不履行

我家在2016年购买了天津农垦金安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一套,3-2-702,在没有《住宅质量保证书》,违规交房,在去年大雨导致400多户漏雨。给我造成巨大损失,至今不赔偿,无法装修入住。《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第三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十万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请求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9-06-06 是否超时:否

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咨询相关问题我委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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