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正高级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
根据《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津人社局发〖2016〗27号)第三条“教学业绩条件"要求:任现职以来,做市级公开课、示范课两次以上和市级讲座三次以上,普通校(特别农村校工作)教师想参评正高职基本难以满足此条件。其一现任高级教师基本上受到参评市级“优秀课”年龄要求的限制;其二市级公开课、示范课、讲座等教研活动,基本在市级重点校或市区内学校举办,并由组织部门落实教师,对于普通校的教师很少有做公开课、示范课、讲座的机会,特别在农村校工作二三十年的教师,与市重点校占有丰厚教育资源的教师相比,没有公平竞争机会,很难符合上述评审条件。其它“职称水平评价标准”还有选评和竞争机会,而上述条件几乎没有。上述条件是否需要考虑教育资源和地势环境公平合理地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