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已转给相关部门,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31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我市未对高温津贴执行月份进行限制,符合相关规定即应发放。《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3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