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1、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民发[2015]230号文件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2、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津民发[2018]64号文件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双方或者一方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在天津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办理。
3、办理涉外婚姻登记请咨询:天津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电话:23415025,23379886
再次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如您需详细了解,可直接咨询293455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