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连** 提问时间:2019-05-27

标题:咨询“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p>《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自2016年5月17日起实施。其中第(十二)条,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该文件已实施3年,请问,天津市是否有这样的计划?详细实施步骤有哪些?如有试点,请详细告知试点情况。谢谢。</p>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9-05-28 是否超时:否

连**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咨询相关问题我委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5月28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