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马** 提问时间:2019-05-17

标题:静海区陈官屯镇潘村水木春城小区(原:古运河家园小区)

事由为当时我的妻子在售楼处工作,张志忠作为公司领导,工地需要购进水泥石灰为由,特售内部低价房,14万元一套,交付10万元整,后期卖掉再交付剩余房款,出全额售楼处购房合同。结果,我的妻子离职以后,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发商更换,并无任何告知,结果于2019年竣工交房时被 现开发商 告知有欠款未结清,索要额度远超当时约定,因本人无法承受,要求退还当时款项,被现开发商告知不予退还!!

这难道是强买强卖吗? 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呢? 我本人请求相关工作人员深入调。

本人诉求退还已交款项或履行当时约定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9-06-05 是否超时:否

马**同志:

?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5月21日

马**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天津市静海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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