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吴** 提问时间:2019-05-16

标题:宁宇家园底商餐饮经营许可不符合法律规定

天津市河北区宁宇家园1号楼底商为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住宅底商,丽丽雅牛蛙火锅店于2016年7月7日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并私自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和异味的烟道并提供餐饮服务。私建烟道不但占用小区公共绿地,且距离居民窗口极近,产生的油烟、异味和废气及噪音对周围居民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侵犯了周围居民的基本权利,其获得经营许可更不符合法律规定。宁宇家园其他住宅底商存在同样问题,也开设了数家餐饮单位,并且都私自搭建烟道,占用小区绿地,影响周围居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也做出了相同规定。因此,丽丽雅牛蛙火锅店不具备在此经营餐饮项目的条件,更不符合对其颁发经营许可的条件,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应该对其颁发经营许可。据此,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向丽丽雅牛蛙火锅店及其他餐饮经营单位颁发的经营许可予以撤销。

此外,宁宇家园底商均系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底商,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应该继续向在宁宇家园底商申请经营餐饮的单位颁发餐饮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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