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静海区陈官屯镇潘村水木春城小区(原:古运河家园小区)
事由为当时我的妻子在售楼处工作,张志忠作为公司领导,工地需要购进水泥石灰为由,特售内部低价房,14万元一套,交付10万元整,后期卖掉再交付剩余房款,出全额售楼处购房合同。结果,我的妻子离职以后,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发商更换,并无任何告知,结果于2019年竣工交房时被 现开发商 告知有欠款未结清,索要额度远超当时约定,因本人无法承受,要求退还当时款项,被现开发商告知不予退还!!
这难道是强买强卖吗? 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呢? 我本人请求相关工作人员深入调。
本人诉求退还已交款项或履行当时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