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马** 提问时间:2019-05-15

标题:静海区陈官屯镇潘村水木春城小区(原:古运河家园小区)

事由为当时我的妻子在售楼处工作,张志忠作为公司领导,工地需要购进水泥石灰为由,特售内部低价房,14万元一套,交付10万元整,后期卖掉再交付剩余房款,出全额售楼处购房合同。结果,我的妻子离职以后,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发商更换,并无任何告知,结果于2019年竣工交房时被 现开发商 告知有欠款未结清,索要额度远超当时约定,因本人无法承受,要求退还当时款项,被现开发商告知不予退还!!

这难道是强买强卖吗? 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呢? 我本人请求相关工作人员深入调。

本人诉求退还已交款项或履行当时约定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19-05-1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情况,依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管理工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建议您联系天津市住建委。您也可以联系便民服务专线,联系电话:88908890。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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