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7日首付100多万并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合同,由于房子是现房,约定的交付日期是3月14日,至今5月14日,销售微信通知交房,问起延期赔偿问题,回答说没有赔偿,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延期交付两个月,没有给出任何理由,请相关部门调查此事。
闫*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咨询相关问题我委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5月15日
闫*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咨询相关问题我委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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