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9-04-29

标题:滨海新区汉沽东岸虹苑开发商捆绑销售车位

本人于2016年12月购买天房东岸虹苑13号楼的一套房屋,买房时开发商说必须先买车位才能买房,为了买房没办法只能买车位。后经咨询得知:

?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 ?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依据法律规定,开发商这种捆绑销售的行为已经违法,请相关部门协调,帮助业主退回车位转让费。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19-04-3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情况,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建议联系天津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您也可以联系天津市便民服务专线,联系电话:88908890。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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