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9-04-18

标题:关于融科瀚棠延期交房补偿问题的咨询

????您好,感谢查阅我的诉求!

????我们300余位业主在2016年5月到2018年10月期间购置了河东昆仑路与月牙河交界处融科瀚棠二期的房产,合同中规定在2018年10月15日交房,然而开发商并没有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房事宜,违反了合同中规定,并将延迟交房原因归结到早已确定时间的去年的“全运会”,“十九大”,以及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的“停工令”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事宜。

????瀚棠二期很多业主是于“停工令”之后购入房产,也就是2017年10月之后,更有大批业主于2018年4月“停工令”结束以后购入,就在于开发商宣传的准现房能按时交房的宣传口径,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政府行政命令等,请问能否从政策和法律的角度解释下开发商这个行为是否可取,如在“停工令”之间或者之后签订合同是否还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

????我们曾于2018年10月15日与2018年10月26日多次与开发商进行交涉,开发商态度敷衍,不仅没给出明确交房日期,笼统说12月底前,更推脱赔付责任,对于我上述反映问题甚至说出了“为保持合同一致性,所以所有人都是10月15日交房”的离谱不负责任说辞,而且业主要求的公开工程进度文件等要求也没得到满足。

2019年4月17号,物业公司找到我们说,补偿方案下来了,开发商准备给补偿30000块钱,但是他们不给现金,给了我们两个选择,一是这三万块钱一次性交给物业,当做这几年的物业费,二是如果要买车位的话,给减免三万块钱,他们说如果不同意这两个方案,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于我们业主而言,第一种情况我们担心物业拿了钱过两年走人,到时候又没有地方找他们,而且也不想一次交那么多物业费,但是也没有买车位的打算,所以我们想咨询一下,开发商这样强制二次消费的行为合法吗?我们可以拿到现金赔偿吗?

????如果上诉的话我们能否获得开发商的赔付?集体诉讼应该是什么流程,需要业主什么证据?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9-04-22 是否超时:否

李**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咨询相关问题我委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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